2006年6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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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炸鱼破坏生态法无可恕
平阳检察院抗诉成立三被告人从免予刑事处罚到被判实刑

  本报讯 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平阳人金义右、王大畅和郭后来被当地警方查获,平阳县人民法院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对他们免予刑事处罚。然而,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案情峰回路转。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为增捕鱼产量渔民非法购买炸药
  200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金义右开船将炸药运到平阳县南麂镇大擂村岙口码头附近的海面进行销售,渔民王大畅、郭后来和陈耳贝(另案处理)经商量后认为,用炸鱼的办法能提高捕鱼的产量,便开着渔船,花了300元钱,向金某购买了两包炸药。
  炸鱼两次后,王大畅、郭后来和陈耳贝将剩余的炸药放置于船舱内。2005年8月9日晚,平阳县南麂边防派出所干警在南麂镇大擂村岙口码头检查船只时,从船舱里查获两袋重达5.5公斤的黑色管状普通炸药。经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炸药含有硝胺炸药成分。案发后,王大畅、郭后来于2005年8月18日向警方投案自首。被告人金义右在出逃途中被金温铁路公安处温州车站派出所抓获。

  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2月21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对金义右、王大畅和郭后来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采纳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于是,法院对3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检察院抗诉有理三被告各领实刑
  判决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都认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应是正当合法的生产生活需要。而金义右、王大畅、郭后来非法买卖爆炸物,是用于被明令禁止的炸鱼作业,是非法的生产,不属于正常“生产、生活所需”范畴,同时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资源,存在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合法的延续性结果。因此3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不能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法院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同时金义右在侦查环节的6次供述以及在审查起诉、一审庭审中都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根本不属于有悔罪表现,因此应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不能予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就此,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金义右、王大畅、郭后来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平检宣